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要申报吗?
包装是很多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。出口危险货物按照统一、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、运输和使用包装,对于我国保护出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扩大出口具有重要意义。
危险货物必须符合相应的包装和运输要求,相比普通货物企业的物流成本较高。然而,对于少量运输的危险货物,联合国危险运输规章范本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,如果数量和包装符合相关的有限数量(Limited quantities)或者例外数量(Excepted quantities)标准,就可以免除很多相关的运输规定,为运输这类物质提供极大的方便,甚至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普通货物,堪比赦免金牌。
“有限数量”(LQ)与“例外数量”(EQ)
定义相近,是当危险货物在移交运输时,如数量较少,且包装满足一定要求,即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部分技术要求(例如:承运人的
资质要求)。
我明白了,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实际是一回事,看我聪明吧!
以下就从几方面介绍一下两者的相同点
与不同点吧!
1
赦免TDG部分规定
相同点
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包装的危险货物,除必须遵守《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——规章范本》(TDG)中部分条款外,可以不受其他条款的约束。
不同点
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赦免的TDG条款并不相同,与“例外数量”相比,“有限数量”需要遵守更多的TDG条款。
►►►
“有限数量”需要遵守的TDG条款
►►►
“例外数量”需要遵守的TDG条款
2
使用包装类型
相同点
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包装的危险货物,均不得使用单一包装,必须将危险货物装在内包装中。
不同点
以“有限数量”包装的危险货物装在有合适外包装的内包装中,如使用易碎的内包装,应放在坚固的中间包装内,否则可不适用中间包装;
以“例外数量”包装的危险货物,内包装应牢固地装在有衬垫材料的中间包装内,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损、穿透、内容物泄漏。
3
包装件应有对应标记
相同点
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包装的危险货物,外包装件上应带有耐久、易辨认的对应标记,以表明货物使用“有限数量”或“例外数量”。
不同点
“有限数量”标记与“例外数量”标记不同,以“有限数量”包装的空运危险货物包装件有单独标记要求,以“例外数量”包装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标记应显示主要危险类别。
►►►
“有限数量”包装标记
►►►
“例外数量”包装标记
4
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运输不可超过上限
相同点
判断危险货物能否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运输,必须根据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(UN编号)查询危险货物在TDG“危险货物一览表”中注明的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。
上图为危险货物一览表,7a、7b内数值为危险货物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包装的上限。
上图为“例外数量”各种编码所允许的内包装与外包装最大净充装量。
乙酸乙烯酯,稳定的UN编号1301,7a值为1升,7b值为E2,即代表此产品以“有限数量”运输单件包装最大净充装量为1升,以“例外数量”运输单件内包装最大净充装量为30毫升,单件外包装最大净充装量为500毫升。
而乙烯基三氯硅烷(UN编号1305),7a值为0,代表其不能以“有限数量”运输;7b值为E0,表示其不能以“例外数量”运输。
不同点
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运输的危险货物总量限制是不同的。根据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规定,运输车辆载运“有限数量”危险货物总质量(含包装)不超过8000千克的,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;运输车辆载运“例外数量”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的,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。参考“例外数量”每件外包装最大净充装量不超过1千克(E1),运输车辆载运“例外数量”危险货物的最大限量低于载运“有限数量”危险货物的最大限量,这也是以“例外数量”运输危险货物所赦免的条款更多的原因。
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运输的危险货物不需要办理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,那进出口时包装不需要经过海关检验了吧?
NO!NO!NO!虽然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运输的危险货物不需要办理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,但如果货物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法定检验商品,还是要海关检验人员查验的。
海关提醒
最后提醒大家,以“有限数量”与“例外数量”运输,只是赦免了TDG中的部分条款,但安全责任无法赦免!强化危险品监管,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无“局外人”!